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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哪些
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一、税法第四条规定免于征税的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了十项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包括:
1、政府特殊津贴
2、科学院士津贴、工程院士津贴
3、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
除此之外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收入,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明确,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项目有: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2、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3、抚恤金,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
四、保险赔款
保险赔款,是指投保人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但因各种灾害、事故而给自身造成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的相应数额的赔款。
五、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转业费、复员费,是指现役军人转业或复员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转业费或复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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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03-11 17:4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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